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我院将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日开展为期三天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攻坚统一行动。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督促江安法院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表公告如下:
一、凡在江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8月29日前自觉到江安县人民法院自觉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同公安、工商、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际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313条之规定,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8月29日前主动到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法院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并报告执行法院。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以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监督举报电话
江安县人民法院:0831-2634069、0831-2621744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