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人酒后寻衅滋事、故意拦截车辆的案件进行终审宣判,死者的故意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车辆驾驶人与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死者小宋是兴文县人,无业,年仅32岁。2015年7月5日晚,小宋、小李、小刚到朋友小江家里聚餐,席间四人共同饮酒至晚上11时,三人告别,小江骑摩托车送他们到公路上。此时,王某夫妻俩驾驶货车从他们面前经过,小宋以货车未减速为由招停车辆,并上前辱骂司机王某。王某将车窗玻璃关上,用电话打110,准备离去,小李等人骑车追赶。小宋强行爬上货车车门,抢走王某的手机,并用U型铁锁敲打车辆的挡风玻璃、车窗等部位,用拳头打王某,边辱骂边要求王某下车。王某不敢停车,驾车向前低速行驶。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小宋从车上摔下,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王某夫妇下车,往前方跑,跑至一公里左右的亲戚家中,借电话报警。兴文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通知王某夫妇到现场处理。 经交管部门现场勘验、调查了解,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当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经过调查了解,多次询问当事人及在场人员,认为驾驶员王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予以行政或刑事方面处罚;认为小李、小刚酒后在公路上无故拦截王某驾驶的车辆,并用摩托车锁敲打车辆,强行要求王某下车,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死者小宋死亡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84.39mg/100ml,属醉酒状态。王某具有驾驶资质,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以内。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死者小宋的家属垫付安葬费23000元。在处理完小宋的后事后,小宋的近亲属将王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按70%民事责任计算损失)。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行为合法,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小宋等人因酒后寻衅滋事,到公路上拦截车辆,强行要求王某下车,同时用U型锁、拳头等不断敲打车辆的挡风玻璃和驾驶室车窗。小宋在明知王某启动车辆往前行驶的情形下,仍然吊在车门上,导致自掉下车辆被碾压死亡。小宋等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王某夫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王某在惊慌恐惧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遭受到更大的侵害和损失,采取驾车离开现场的方式属于正当防卫。小宋在王某发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强行吊上驾驶室车门,并与王某发生抓扯,最终导致其从车上掉下并被车辆碾压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宋,应当知道吊在行驶的车辆上存在危险,却强行吊上行驶的车辆,对自身的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王某和保险公司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