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邓某为牟利,将多辆低速载货汽车通过非正规渠道办为农用车牌照,近日,被长宁县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2014年,山东销售员张某某联系宜宾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邓某,称其可以将低速载货汽车办理为农用拖拉机户,每辆汽车上户收费2600元。之后邓某联系宜宾另外几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告诉他们有渠道可以将低速载货汽车办理为农用拖拉机户。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孙某某等三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为了提高汽车销量,向17名购车客户承诺能够办理外省农机户以及对车辆年审,上户每户收费4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后孙某某等三人以每户34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为17名购车客户向邓某购买外省农用车牌照、行驶证。邓某以26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山东销售员张某某购买17副农用车牌照、行驶证。张某某又通过安徽亳州市的张某乙购买了甘肃省天水市甘05-80708等17副农用车牌照、行驶证。此外,在办理车辆年审的过程中,以层层加价的方式,张某乙收取张某某年审费用每辆车600元,张某某收取邓某年审费用每辆车900元,邓某收取孙某某等三人年审费用每辆车1100元,孙某某等三人又收取客户年审费用每辆车1200-1300元。同时,邓某还找重庆的李某某办理农机车年审和营运证,李某某向邓某收取年审费用为每辆车900元,营运证费用为每辆车250元,邓某向孙某某等三人收取1100元年审费用。 长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买卖拖拉机牌照、行驶证的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遂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吕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