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利用快递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包装好后交由长宁县某快递公司寄递。2017年1月2日,快递工作人员在进行包裹安检时发现该包裹内有可疑物品。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接快递公司报案后将包裹打开,发现包裹内藏匿有一小袋白色晶体状物、吸管及锡箔纸等物品。长宁县公安局民警随后对白色晶体状物依法进行了称量、抽样、送检。2017年1月1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快递运输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