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县公安局观音派出所民警从浙江省宁波市将脱逃三年之久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押解回宜,并顺利移交宜宾县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慢长的三年牢狱生活。至此,对在逃长达三年之久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追逃工作圆满完成,也应证了一句古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2012年5月2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该犯以办理居住地变更为由,经批准请假外出一个月,在未办妥居住地变更的情况下,拒不返回司法所销假,且私自变更联系方式。后经多方查找,并在司法所再三督促下,该犯返回司法所销假。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刘某某警告一次。此次警告后,该犯仍不思悔改,又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频繁变更通讯联系方式,躲避监管。2013年12月13日宜宾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4年7月30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并多次受到批评及警告,仍不改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对宜宾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予以支持。并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罪犯刘某某脱管后一直下落不明,宜宾县司法局遂向宜宾县公安局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在逃告知书,后被宜宾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实施追逃。今年年6月25日,罪犯刘某某在浙江省鄞县经济开发区边防派出所抓获,送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临时羁押。6月29日,宜宾县公安局观音镇派出所民警从浙江省将罪犯刘某某押解回我县,并送交宜宾县看守所羁押。至此,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落网,有力的震慑、警示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且为全体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无视监规将难逃法网”的警钟。 (魏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