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承包户所有成员均去世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因家庭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原告王X香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青苗补偿费)1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王X云、熊X云夫妇生前系江安县小坝村上坝子组村民,也是该组的土地承包户,分别有两份承包土地。王X云夫妇相继在2008年、2010年逝世,原告王X香(小坝村新塘房组成员)系王X云、熊X云夫妇的女儿。夫妇俩去世后,两份承包土地由其女儿继续承包和管理使用。江安镇因建设需修建长江防洪堤,上坝子组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在2015年上坝子组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分别分到了本组的各承包户。 熊X云、王X云夫妇虽已去世,但作为生前承包两份土地的户主,上坝子组仍为其留有两份土地补偿款即40000元。原告作为继承人通过诉讼已领取到该笔补偿款。2016年3月,江安镇政府又因长江防洪堤工程项目建设,征用了该组的土地并给与相关补偿,根据被告的征地费分配方案,每份土地青苗补偿费为6000元,原告父母两份土地青苗补偿费共计12000元,其余的补偿款按在籍人口分配。 原告王X香认为,政府所征用的土地一直是自己管理耕种,两份土地青苗补偿费共计12000元也应当由自己领取,然而小坝村上坝子组拒不支付该土地补偿款,为此,王X香诉至法院。被告小坝村上坝子组辩称,该组是有先例的,人去世后所有补偿款就归组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X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X香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承包形式。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它强调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性,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本案中,熊X云、王X云夫妇系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先后分别于2008年、2010年去世,该农户上的全部成员已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且该家庭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而原告王X香系小坝村新塘房组成员,其在小坝村新塘房组承包了土地,其不是小坝村上坝子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不具有请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主体资格。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小坝村上坝子组涉案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其作为小坝村上坝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并未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其他土地承包合同,其主张管理和使用该两份土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青苗补偿费,依法不予支持。 (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