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至3月7日期间,在宜宾县柏溪镇建中驾考培训中心,监考民警先后四次发现有考生在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并从作弊者身上搜出用于作弊的电子设备。经过宜宾县公安局3个多月的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徐某某、姜某某共3人。该案是宜宾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我市引起了广泛关注。 近日,该案移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以来,王某、姜某某、徐某某共谋,利用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等电子设备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帮助考生作弊,谋取利益。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王某等三人共计作案二十余次,王某非法获利七万余元,姜某某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徐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宜宾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等3人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规定一方面加宽了处罚范围,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了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该罪仅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提升。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考试是很普遍的,或是国家大考或是小小测试,无论是什么考试,都希望广大考生能诚信考试,坚决抵制任何作弊行为,切记有侥幸心理,以平和心态从容应考,避免过失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雷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