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伪造货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购买二万余元假币半成品,并在网上联系到被告人余某某。之后,二被告人在成都、兴文两地旅馆中,通过裁剪、印花、戳手感等工序共同伪造货币,并将伪造好的货币在当地市面上的副食店、临摊小贩处使用。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余某某将伪造的货币在兴文县古宋镇胜利北街使用被发现。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兴文县古宋镇半边街挡获被告人罗某某、余某某,并在其住宿宾馆房间内查获大量假币及伪造货币的工具。经人民银行鉴定,收缴的货币属假币。据此,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