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四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追债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兰某等四人为帮助文某(另案,批捕在逃)索要债务,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从宜宾带回长宁。次日凌晨,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带至长宁县城碧玉溪桥下,逼迫张某下河洗冷水澡,对其进行恐吓,并拍摄了视频。
随后几天, 刘某等人将张某先后带至多家酒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张某偿还债务。张某的亲属得知情况后,偿还了部分借款,提出让张某先行离开酒店,余下的欠款以后慢慢归还,但文某仍不同意放走张某。直到2016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张某才被接到报警后赶到酒店的民警解救。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等四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了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