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要求,为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从2017年春运开始将十三种被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涉及的当事人、法人等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公开公示的范围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五)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六)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七)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八)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十)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十一)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十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十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对涉及人员和企业的其他信息将不予公开公示,并严格保密,以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宜宾交警温馨提示:以上十三种被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涉及的当事人、企业法人将在“122交通”网等媒体上公开公示的同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同时严重失信当事人除要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外,还要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失信典型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标采购、参团旅游、人员招录等方面采取差别化服务,在纳税评级、政府采购、获得荣誉性称号和表彰等方面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请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共同弘扬诚信文化,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