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五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追债人予以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31日,宋某以陈某彬欠自己的钱不还为由,打电话叫李某等人为自己寻找陈某彬让其还钱。当日22时许,李某邀约张某、余某、胡某浩等人一同从长宁驱车到宜宾市翠屏区某KTV内找到陈某彬,强行将其带回长宁。2017年1月1日凌晨0时许,李某等人将陈某彬带至长宁县城碧玉溪桥下,逼陈某彬下河洗冷水澡,对其进行恐吓,并拍摄了视频。随后几天,李某等人将陈某彬先后带至长宁县品竹酒店、假日大酒店开房,期间,宋某获知情况后来到酒店参与看守陈某彬,后宋某离开,由李某等人继续看守,防止陈某彬逃跑。陈某彬母亲、姐姐得知情况后,帮陈某彬归还了3万8千元给宋某,向宋某提出让陈某彬先行离开酒店,余下的2万6千元以后慢慢归还,但宋某仍不同意放走陈某彬。1月4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假日大酒店将陈某彬解救。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宋某、李某、张某、余某、胡某浩对被害人陈彬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决定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吕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