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长宁县铜锣乡龙峰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勇涉嫌贪污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长宁县铜锣乡龙峰村支部书记的便利,采用村民虚假筹资,伪造修建“一事一议”道路建设工程的手段,套取国家“一事一议”专项奖补款143279元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