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为达免费吸食毒品目的,在兴文县大坝苗族乡多次帮助赵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毒品海洛因3次,共0.06克;贩卖给李某某毒品海洛因2次,共0.07克;贩卖给文某某2次,共0.0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向多人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为获取免费毒品吸食而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