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郝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兴文县麒麟苗族乡银鹤村十一组卡房坳(小地名)采伐杉木,共滥伐林木面积2.98公顷(44.7亩),经检尺鉴定滥伐林木41.11立方米。 兴文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按照省委政法委等9个部门的统一部署,宜宾市正在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即“亮剑行动”)。个别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蚕食和攫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牟取暴力。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极大地破坏了宜宾生态资源,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而提醒人们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兴文县人们树立自觉保护生态的意识,建设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新兴文。 (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