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或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近日,当屏山法院执行法官宣布对刘某实施拘留时,被拘留人刘某连呼后悔,但悔之已晚。 沈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沈某借款16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拒绝与沈某联系,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刘某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联系刘某时,刘某称自己在外面务工,有时间就来法院,但执行法官并未等到会面。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宜宾,具体地点不明,但其每三个月左右会回家一趟。于是执行法官让申请执行人留意被执行人动向, 12月11日,执行指挥中心电话响起,4名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出发,经过2个小时车程,终于到达被执行人刘某家中。当执行人员拨打被执行人电话时,在听到被执行人说话声音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然说自己在外打工。因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做出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吴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