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给他人,以贩养吸。其中,贩卖给胡某某2次,贩卖给邹某1次,贩卖给刘某1次。2017年3月26日22时许,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兴文县古宋镇永平村三组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三包(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