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同志,费尽千辛万苦帮我要回了部分执行款。”12月12日,翠屏区法院成功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外人刘某某当庭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执行款10万元,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2013年以来,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长期在张某某处购买生产混凝土所需的外加剂原料。2013年12月24日,张某某与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对账,确认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货款共计1056042元。结算后,因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支付货款。2014年5月29日,经双方商议,确认货款占用期间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 2015年3月26日,因张某某欠第三人张某债务,张某某、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达成《债券转让协议》,确认将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欠张某某的货款及占用利息全部转让给张某,由张某负责收取,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债务了结。此后,张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占用利息。翠屏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欠款本金及占用利息共计1656042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因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案外人刘某某与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有22万元的债权。通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多方工作,刘某某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当天,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刘某某当庭向张某支付执行款10万元,并承诺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12万元,被执行人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 (彭屏 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