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岳某甲自愿当场补偿被告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岳某戊每人10000元,四被告放弃对父母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共生育五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五人。1994年1月15日,二老立下《遗嘱》:其唯一房产由岳某甲继承,岳某甲折现人民币2000元给二老。原被告的父亲以及原被告双方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2006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在《遗嘱》上补充签字捺印。2009年,原被告父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证实补充签字的情况。原被告的父亲于2007年11月13日逝世,原被告的母亲于2016年6月17日逝世。此后,原被告双方对遗产继承产生争执,原告岳某甲于2017年10月诉至翠屏区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继承遗产。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熟悉案情,发现该案原被告双方系姐弟妹关系,纠纷产生前,双方亲情融洽,无实质性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初步认定争议焦点,即沟通不畅、信任缺失这一症结。为化解双方矛盾,法官通过庭审活动固定案件基本事实,指明双方存在的问题。庭审后,通过诉讼利弊分析、情感引导、释法明理等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岳某甲自愿补偿被告岳某乙、岳某丙、岳某丁、岳某戊每人10000元,四被告放弃对父母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姐弟妹五人握手言欢,重归于好。至此,该家庭继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蒋波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