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屏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合镇综治办与该镇凉坝村调委会及时化解了一起因房产归属问题及养女赡养老人引起的矛盾纠纷。 屏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受屏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调解邓某某与其养女的赡养纠纷。经了解,邓某某,男,今年79岁,住屏山镇凉坝村岷江组,是一名村五保老人,每月有475元的五保金收入。在其早年,在邓某某母亲的安排下,收养了其兄弟的女儿作为养女,让其老有所养。邓某某收养其侄女后,虽没有共同生活但把侄女的书学费承担了起来。现邓某某年龄过大,生活起居等需要照顾,其养女又因成家不愿意照看,因此发生矛盾纠纷。老人一怒之下将其养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养女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其间,邓某某与其兄弟在1974年分家各得房屋三间,后来邓某某兄弟将旧房进行改建后,没有将邓某某的三间房归还,邓某某要求其兄弟将房屋归还。而邓某某的兄弟坚称早在多年前因为房屋年久失修,要求与邓某某一起出钱重新修建,邓某某不愿意,随后将自己所属的两间半房产以625元卖给其兄弟。经过屏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综治办工作人员走访周围群众和查看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等相关证据,确定房产并不属于邓某某。但是邓某某不服判决,还是以房产纠纷的理由到县、市上访。 屏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与村上干部和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如何解决邓某某的居住、照看问题和死后的安葬问题。又对邓某某的兄弟及养女进行多方开导和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终于做通了邓某某的兄弟和养女的工作。随后屏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了三点调解意见,起草了调解协议。邓某某及其兄弟和养女在看了调解协议后表示没有异议,双方及在场的所有人在协议上签字。 (廖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