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份撤销缓刑裁定。因罪犯刘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义务,江安县法院撤销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江安县井口镇人,32岁,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2015年12月26日,江安法院以罪犯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为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 2015年11月25日,江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由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者徐某某近亲属徐某友、阳某芬、赵某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306482.28元;赔偿刘A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36677.61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怠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徐某友、阳某芬、赵某某、刘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作工作,刘某仍态度强硬,拒绝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9日,江安法院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5月10日决定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12日,但刘某至今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江安法院以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受到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裁定,将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