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钱某伙同他人到兴文县共乐镇冷水垭村八组,将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97元。 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许某、钱某与他人盗窃公交车上的敲玻璃专用安全锤后,将停放于光明坝公交车临时停车场东侧的3辆小车前侧车窗玻璃敲碎,将车内财物盗走。之后,几人又到兴文县共乐镇拖船村,将拖船农贸市场棚内的一辆小车前侧车窗玻璃敲碎,将车内财物盗走,随后又到兴文县僰王山镇城区,将停放在不同地点的5辆小车的车窗玻璃敲碎,将车内财物盗走。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行至兴文县古宋镇半岛和居小区,将停放在路边的10辆小车侧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财物;后又到古宋镇光明坝分别将4辆小车的前侧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财物。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钱某、邓某伙同他人共谋敲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几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至叙永县境内,分别将7辆小车前侧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财物。 三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悔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邓某、许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应从重处罚;三位被告人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三位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何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