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的意见(试行)》,规定院庭长的事中监督只能针对“四类案件”: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筠连法院发现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判断“四类案件”的标准不明确、不具体。案件标准比较空洞,缺乏具体的细则和清单,会导致院庭长、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无法操作。 二是发现“四类案件”的程序不详细、不规范。发现四类案件主要有四种方法:1、承办法官发现;2、立案庭发现;3、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4、院庭长自己去发现。这就存在信息不畅通、不对等的现象,如果立案庭和承办法官对案件把握不准时,有可能推卸责任,一律启动监督权程序;也可能由于其存在私心,不想被监督,就不上报案件;信访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信访、举报案件也不一定存在法官违法审判行为,可能初核之后不上报,也可能全部上报;院庭长主动发现可能过多干预承办法官独立办案,院庭长也不可能把所有精力放在监督“四类案件”上。 三是监督“四类案件”的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发现“四类案件”后,监督的流程没有操作细则,在现有的制度下,承办法官可能看不到监督的流程和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筠连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具体化、本地化的“四类案件”标准。建议各法院根据当地审理案件的特色制定本地化的“四类案件”清单,明确:1、多少人以上的属于群体性纠纷,并且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企业破产、群体性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纠纷等;2、哪些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如新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3、什么样的案件可能会发生类案冲突,如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类案;4、信访举报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察员等,其中还需要明确书面举报、电话举报、网上的举报的处理方式。 二是建立发现“四类案件”的制度。1、加强立案环节的审查。建议从立案环节开始,建立“四类案件”风险评估系统,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就根据具体的标准进行初步识别,区分案件风险等级,提示院庭长发现并行使监督权,及时预警、甄别、发现“四类案件”。2、完善法官主动报告制度。立案环节没有甄别出,或者是审理中出现了变化,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承办法官应主动向院庭长汇报,接受监督;并且规定承办法官没有汇报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3、建立院庭长发现“四类案件”的平台。给院庭长设置一个权限,可以对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阅卷,但不能作任何更改,并全程留痕。若院庭长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四类案件”的,按照程序启动监督权。4、完善信访纪检监察发现“四类案件”的程序。当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时,初步认定为“四类案件”的,把举报内容移交给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流转程序。加强与办公网络公司的联系对接,争取技术支撑,建立“四类案件”网上发现、网上甄别、网上审定、网上报告、网上公布的流程。比如在内网系统建立一个表,增加一个勾选“四类案件”的选项,分别设置为: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冲突案件、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法官、承办法官、院庭长可以单独在这四个选项中进行勾选,标注为“四类案件”,同时推送给有监督权限的院庭长。院庭长行使事中监督权以后,需要对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为什么要提交讨论进行备注,最后再决定提交讨论,做到全程透明、全程公开。 (筠连法院 郝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