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中院诉服办拟定了《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约见法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开始实行。
《细则》对约见流程作出了规范,约见法官申请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负责受理、转递和告知会见时间及地点,由诉讼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转递申请及安排法官会见。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窗口、12368热线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提出约见申请,申请约见应符合法定事由。
此外,根据《细则》条例,对法院全体法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益。对符合申请事由的申请人,原则上应积极接待会见;二要充分意识到接见工作的重要性。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预约计划,因开庭、外出执行、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当天会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另行通知会见时间和地点;三要实现因公会见公开化。应在指定会见室公开会见,不得在非会见时间,办公室、非会见场所私下会见当事人,会见内容应作好记录,交申请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该《细则》的实行,将打破群众“见面难约、法官难见”固有观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促进司法廉洁,构建和谐的诉讼关系。
(冯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