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一审宣判,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3080元。 被告人张某原本在长宁县长宁镇田坝街经营电器,2014年初张某发现经营假烟利润可观,自2014年3月开始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从四川省成都市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他人购买假冒伪劣香烟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二十余万元。至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有剩余四百余条伪劣香烟未销售。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张某所销售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