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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检察院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专题调研
www.0710meijia.com 】 【 2017-10-11 15:00:38 】 【来源: 365bet线上网址

  一、办理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7月翠屏区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40件44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8件,恶意透支信用卡32件;提起公诉13件1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件13人,剩余1件尚在审理中;不起诉22件23人;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4件6人。
  
  二、办理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特点。犯罪嫌疑人除5名为女性外,均为男性,年龄集中在20至40岁之间,除9人仅为小学文化程度外,有3名大学本科学历,7名职高或专科学历,较盗窃罪、诈骗罪等而言,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
  
  (二)犯罪行为特点。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集中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与恶意透支行为,特别是2015年受理的2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行为有24件,占82.8%,主要是通过信用卡的支付功能进行生产经营、生活开销消费或者套现。同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数额巨大的仅有3件,占受理的40件信用卡诈骗案件的0.75%,其余37件均为数额较大案件。
  
  (三)犯罪主观特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中,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被害人将信用卡忘记在银行柜台或者自动取款机,见利忘义,企图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占为所有,这类案件因为做贼心虚,犯罪数额往往不大,在几千到一、两万元不等。还有一种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惯犯,预谋较为周密,有同案配合,手段高明,犯罪数额较大。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李某某以攀亲戚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以汇款为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将其甩掉后通过取现、转账、POS消费等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12万余元转走。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中,犯罪嫌疑人主要基于买房、买车、装修、生意周转等需要,利用信用卡透支超前消费,但往往经营不善或者工作、生活发生变故,导致无法及时归还银行欠款。如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龚某某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在某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担任要职,每个月工资在7000元左右,通过装修公司办理了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贷款20万元用于装修,后由于工作更换导致收入降低,无法按月支付银行欠款。
  
  (四)案件处理特点。办理的40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提前公诉13件,占办理总数的32.5%,同盗窃案件、诈骗案件等相比,起诉率偏低;不起诉案件22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55%,其中法定不起诉5件,酌定不起诉8件,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9件,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4件。该院向法院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决缓刑4件,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4件,3至5年有期徒刑1件,5年以上有期徒刑3件,总体而言处罚较轻。
  
  三、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主要问题
  
  (一)银行监管存在漏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买遍世界万物,可以一个手机走遍天下。网络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信用卡越来越成为人们消费特别是超前消费的必须。目前,信用卡的申领方式分为柜面申请、网申、业务员上门申请等几种方式,各大银行的业务员每天、每个月都有信用卡申领数量的要求,为了完成任务,银行业务人员往往不会告诉你申领了信用卡后使用需要注意的义务,他们不愿讲,自己也了解的不够透切,他们往往只告诉申领人,办理信用卡如何容易,只需要填写基本资料、职业资料、联系人资料即可,为了帮申领人申请到最大限度的透支金额,鼓励甚至怂恿申领人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填的更高些,以便表示自己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而不会向申领人强调真实收入情况的重要性和按期还款、更换联系方式需告知银行的重要性。同时,当前还有各大公司、企业与银行合作推出名目繁多的贷款项目,不管买房还是买车、装修、小额经营活动等,公司为了得到客源、银行为了完成任务,双管齐下,帮助很多不具有贷款条件或者贷款资质不够优秀的人员办理了信用卡贷款,也将行为人带入了犯罪的深渊。如上文提到的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龚某某虽然为某公司中层,月收入在7000元左右,但是其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房子是贷款买的,每个月需要还贷,根本没有贷款装修还款能力。但是龚某某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填写的资料为年收入25万元,成功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分期付款24期,每月需还款9000余元,银行也出具“关于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的调查报告”证实龚某某在申领信用卡时收入真实,具备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如果银行在龚某某申领信用卡时真正对其填写的收入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就会发现其根本没有足额偿还能力,也就不会贸然将钱贷给她,当然也就不会因为催收不利而报案,让其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从而借钱归还欠款。另外,银行在行为人无力偿还债务后,催款不利也是导致欠款不能及时有效收回的原因之一。银行催收往往流于形式,仅通过电话或者信函催收,很少在申领人留有家庭住址或者单位办公地址的情况下上门催收,每次报案后,就简单粗暴地出具通话清单或者短信清单证明银行进行催收,但是案件承办人员无法从中得知申领人是否知晓信用卡超期的事情,也就无法证明催收是否“有效”,导致案件认定存在困难。
  
  (二)主观认定存在困难。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最为困难的在于恶意透支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行为。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赵某某本身为某咖啡店员工,不符合办理信用卡条件,赵某某购买了单位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假证明文件,成功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并邀请朋友去泰国、马尔代夫等地游玩、刷卡消费,透支60多万元无法归还,从行为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肆意挥霍,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用信用卡在北京、广东旅游挥霍消费,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是给多家公司谈业务透支消费,收账没有收到,且提供了相应的欠条复印件等,其辩解具有一定可能性,因而证明其将透支金额用于挥霍的证据不足,主观上难以认定其非法占用目的,作了存疑不起诉。另外,对于透支信用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消费、生产经营,更换了联系方式是否就必要推定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该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或者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基本都属于证据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如罗某某透支信用卡用于建材生意、个人消费等,因建材经营亏损导致无力归还银行欠款,主观上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
  
  (三)透支金额难以确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困难仅在于恶意透支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指行为人逾期后,经银行有效催收两次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欠款本金。但是司法实践中,银行扣除利息的情况基本没有,且行为人在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很难准确认定透支金额。如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买车,与银行签订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后无力归还欠款,银行在没有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报案,由于车辆一直在李某手中,银行不愿处置,认定李某非法占有目的与恶意透支数额的证据不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同时,银行的报案材料、书证中,都包含了复利、滞纳金等,在办案人员让银行进行区分时,银行以该欠款是系统所出,无法进行区分为由,反倒会提供案件未审结期间的所有欠款,导致数额又有所增加。另外,恶意透支金额的认定到底是以经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未归还的数额还是以立案时欠款的数额认定也存在争议。
  
  四、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民刑交叉管理。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所有信用卡诈骗的情况,都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一定要苛以刑罚呢?由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从行为上就容易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且实践遇到的情况很少;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与盗窃罪、诈骗罪类似,实践中处理也较为成熟;重点在于侵犯银行利益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否一律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入刑呢?银行与信用卡申领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银行将钱借给申领人使用收取利息,申领人按期足额归还欠款。银行作为强势主体,在没有有效行使民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以刑事案件处理,有助长银行强势气焰的意图。如上文提到的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李某已经将车辆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在欠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应当先行使抵押权,将车辆变卖后才能认定无法归还的数额,贸然以刑事案件立案,使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成为帮助银行追偿欠款的工具,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公平。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申领人恶意身份作假、大肆挥霍资金、抽逃转移隐匿资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银行应当先行进行民事追偿,救济无果再行报案,应当是解决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受案数量多,难以移送法院起诉的较好方法。同时,如果银行在无法联系信用卡申领人或者其家属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立为一般民事纠纷,帮助其寻找行为人,进行民事救济。同时,建议适当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提高到3万至5万元比较合适,更有利于民事刑事各司其位,各尽其责。
  
  (二)加强发卡银行监控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利用信用卡超前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如何在便捷民众的同时保障银行的利益,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光靠法律这种刚性法律只能事后救济,更多的应该在于事前进行风控管理。银行作为发卡方,理应更加注重借款后偿还能力的考察。在发卡的时候应当认真审核申领人的资质,适当提高申领资质,对于申领人的情况,亲自上门核实或者电话、书面核实,特别是对其单位要进行电话或者上门调查,是否有此人,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工资待遇情况等,做好书面审核工作的记录。对于申领人,可以调取其工资单、社保单、消费情况等进行核查,保证其具有偿还能力。对于第一次申领信用卡,适当降低放款数额,经过一定的考察期限后,再行提高可透支金额。加强对银行人员的管理,对于申领人责任到人,要求银行人员对申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登记,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申领信用卡的告知义务。对于已经欠款的申领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能够找到其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上门催收,能够运用民事救济的尽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加大社会信用评价建设。诚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提高企业诚信、公民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是当前关注的热点。当前科技发展迅速,特别是大数据发展飞快,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等的诚信作成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可能。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行为,可以类似于法院、检察院文书公开一样,应当一律纳入个人诚信档案,限制其坐飞机、出国旅游高消费、再次申领信用卡,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数额不同1至5年)信息共享,全民公开,形成社会打击不诚信行为的合力,从而减少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张宜)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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