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周某奎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周某奎系长宁县梅硐职业中学校教师,被告人周某奎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9月任长宁县梅硐职业中学校出纳期间,利用经手收取和管理该校职高、普高学生学费、代管费以及初中学生作业本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学校收取的共计14万余元用于个人装修住房和父亲治病。2016年12月2日,周某奎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分两次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了学校。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