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000元。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阿成”、“小东”等人手中购进假冒伪劣香烟中华、玉溪、云烟、红塔山(经典100)等品牌,再以化名“小赖”的身份销售给他人,同时,多次通过兴宇、八面风等物流公司邮寄到兴文县,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98950元。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中购进假冒伪劣香烟中华、玉溪、云烟、红塔山(经典100)等品牌,再销售给彭某、王某某、魏某某、肖某等人,销售金额1040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伪劣香烟,以次充好,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何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