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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调查分析
www.0710meijia.com 】 【 2017-04-12 09:04:14 】 【来源: 365bet线上网址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近年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制度和意见,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件,其中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7件,占总办理案件的47%,这些未成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全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性侵害,导致救助对象及家庭身体、心理的永久性伤害案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也造成巨大的挑战。
  
  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救助人数情况。2014年,该院共办理5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3件是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2015年,共办理5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两件是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2016年,共办理5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两件是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这些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全是对未成年女性遭受的性侵害,无一例其他类型案件。
  
  (二)未成年救助对象实施犯罪的主体情况。从年龄机构上看,中老年人对救助对象进行性侵害的比例较高,这7起未成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犯罪主体在60岁以上的有3件,占总案件的43%,犯罪主体在50至60岁的有1件,犯罪主体在40至50岁的有2件,犯罪主体在40岁以下的有1件。从犯罪主体与救助对象的关系看,负有保护责任的家长、老师、长辈占有很大的比例,一件为亲生父亲,一件为亲叔,一件为老师,一件为医生,两件为邻居,一件为其他。
  
  (三)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年龄上看,在这7起救助案件中,最大年龄为16岁的一件,13岁的两件,10岁的一件,9岁的一件,7岁的一件,年龄最小4岁的一件。残疾人占有很大比例,在这7起救助案件中,一名受助对象为智障人,一名为聋哑人,残疾人占有的比例为29%。
  
  (四)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等其它情况。这7起救助案件均未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其中6起案件证据充分,被告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告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提起诉讼,无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7起救助案件均是农村的孩子,家庭经济环境情况都比较困难,都属于留守儿童。从救助对象受伤害的地点来看,这7起救助案件发生在家里的有2件,发生在学校的1件,发生在屋外的3件,发生在打工途中的一起。
  
  二、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情况
  
  (一)把握原则,规范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主要利用公诉科、侦监科的办案档案,办案人员提供线索,根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申请,下乡进行了解等获得案件资源。通过主动联系救助对象告知有权提起救助申请,主动帮其收集资料,主动将救助金送到救助对象手中。在开展以上7起未成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均是由检察长亲自将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及时解决困难当事人的生活困难。
  
  (二)积极主动,及时救助。该院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时积极主动,及时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控申科干警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赔偿能力及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损失程度、是否获得其他赔偿及时进行核实,确保救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司法救助金一经审批落实,马上送至救助者手中,及时解决救助对象的困难。
  
  (三)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开展救助工作。年初,为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领导,成立了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项具体救助工作。同时,为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的结合,与筠连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签《关于加强精准扶贫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切实保障精准扶贫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开展的两名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均是精准扶贫户。
  
  三、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国家开展司法救助制度了解不够,很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合法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开展。
  
  (二)救助不及时。一些案件是在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上访的情况下才开展的救助,未能做到案件发生时、救助随之跟上,以上办理的一件救助案件中,就是案件的受害者因证据不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了上访现象,最终到了我院经办人员手中才进行登记上报。
  
  (三)办理此项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主要依靠控申科干警承担此项工作,然而,基层检察院控申科人员普遍不足,一般只有两人,并且多数是辅助人员或是年老同志组成,控申科平时接待的上访群众就多,加上其他业务工作,对于司法救助对象的核定主要通过侦监、公诉的卷宗档案,下乡调查了解的时间不多,导致许多可能有享受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四、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化解消除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重要体现,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切实做好涉法涉访涉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让救助当事人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让当事人在自身所处的环境中形成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正面宣传。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机制。要加强与政法相关单位联系,建立联合机制。一要对本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及时进行共享,使其他政法部门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即保证司法救助的延续性,又防止重复救助;二要统一司法救助规定和要求,明确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建立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增长机制。随着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逐渐增多和范围不断扩大,当地政府要加大对司法救助的资金投入,增加财政预算,建立司法救助金的稳定增长机制,保证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使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向稳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强化救助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是要加强控申部门与自侦、侦监、公诉、民行、财务等部门的衔接,这些办案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救助申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开展救助;二是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的衔接,在办理办理国家司法救助后,要将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方便其他政法单位对本部门将要开展救助案件的掌握;三是要加强与民政、社保、扶贫等部门的衔接,探索全方位的司法救助机制,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特殊人群,要多方联动,通过社会救助途径帮助解决困难。
  
  (筠连县检察院 邬均)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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