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氧气、已炔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宜宾市某公司购进乙炔、氧气等,并在江安镇竹海大道东段一门市销售,且销售金额共计38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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